机构设置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内设办事工作机构职责分工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承担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和机关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负责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和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

三、受主任会议委托,拟订有关议案草案。

四、负责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文电、档案、保密、文印工作。

五、负责区人大机关的党建、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目标管理、干部培训学习、工作人员考核考评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六、负责区人大机关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承担常委会有关的综合性文件材料和领导讲话文稿,负责编辑印发《公报》和《东坡人大信息》、《信息专报》。

八、做好网站管理工作。负责区人大党政网、互联网网站和人大微信群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维护。

九、负责区人大机关的后勤服务、接待、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和内务管理工作。

十、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联系的有关工作。

十一、承担综合、协调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区级有关单位的对口联系工作。

十三、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制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质询案,听取和审议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四、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负责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

六、牵头承办上级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整理、上报工作。

七、负责统一向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请示法律问题。

八、研究处理并答复区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法制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进行与人大工作有关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宣传工作,围绕本委员会职责,开展调查研究。

十、负责区级有关单位的对口联系工作。

十一、组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

十二、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质询案,听取和审议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四、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五、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六、审议区人大常委会交付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与监察和司法有关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下级人大的决议、决定,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七、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项工作检查、调研等工作。

十、对口联系区级有关单位(部门)工作。

十一、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经济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议案。

四、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质询案,听取和审议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五、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眉山市东坡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提出审查报告。

六、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七、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八、审议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同级政府与经济工作有关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下级人大的决议、决定,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九、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经济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十、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一、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和经济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项工作检查、调研等工作。

十二、对口联系区级有关单位(部门)工作。

十三、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族宗教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质询案,听取和审议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四、协助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五、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六、审议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同级政府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族宗教有关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下级人大的决议、决定,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七、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族宗教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办理区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族宗教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项工作检查、调研等工作。

十、对口联系区级有关单位(部门)工作。

十一、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质询案,听取和审议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四、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五、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六、审议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同级政府与农业与农村有关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下级人大的决议、决定,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七、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项工作检查、调研等工作。

十、对口联系区级有关单位(部门)工作。

十一、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质询案,听取和审议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四、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的决议、决定,提出审议报告。

五、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对全区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六、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七、审议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同级政府与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下级人大的决议、决定,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八、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九、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十、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一、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和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项工作检查、调研等工作。

十二、负责区级有关单位(部门)的对口联系工作。

十三、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算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质询案,听取和审议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四、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财政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查监督;对财政预算、预算调整、决算进行初步审查;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必要时就有关重要问题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五、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六、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七、审议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同级政府与预算有关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下级人大的决议、决定,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八、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预算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九、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和预算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项工作检查、调研等工作。

十一、对口联系区级有关单位(部门)工作。

十二、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质询案,听取和审议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四、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五、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六、审议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同级政府与社会建设有关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下级人大的决议、决定,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七、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建设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项工作检查、调研等工作。

十、对口联系区级有关单位(部门)工作。

十一、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研究室工作职责:

 

一、人大理论研究。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人大工作和我区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有关课题调研,开展人大工作理论探索。

二、重要文稿起草。受主任会议委托,草拟常委会工作报告,负责常委会领导重要讲话、经验交流等有关的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

三、承担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工作和信息交流。

四、会务服务工作。负责区人代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关会务工作。

五、负责区级有关单位的对口联系工作。

六、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承办区人大代表和在东坡区的市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及代表出缺补选、增选和罢免的具体工作。

二、听取和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人大代表的来访接待工作。

三、具体负责区人大代表、在东坡区的市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及区人大代表培训工作,联系指导区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四、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和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

五、负责人代会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

六、负责办理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的具体事项。

七、负责有关人事代表方面工作的调查研究。

八、负责区级有关单位的对口联系工作。

九、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信访工作计划的拟定并组织实施,搞好信访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等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本室有关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综合、研究、整理信访情况,及时向常委会领导、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和相关单位提供信访信息和意见、建议。

三、受理和办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办理上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或者转办的信访事项,并及时报告或者反馈办理结果;督促和协调处理本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做好信访通报工作。

四、负责本室承办会议的会务工作。

五、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